據了解,修訂草案在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基礎上,對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監管,做出更嚴格和細化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企業和政府的職責。
一是規定在城鎮人口密集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項目。
二是在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化工園區、礦山、尾礦庫、采空區等危險區域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三是化工園區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并要求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
四是要加強源頭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鎮人口密集區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工廠、倉庫;在重大危險源、鐵路、高壓輸電線和危險物品輸送管道等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批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是明確已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建成的有關項目,應當納入改造規劃,逐步遷出或者轉產;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六是明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內容。